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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议刑法增加“决策失误罪”

2001-04-10 来源:光明日报 鲁玛 我有话说

原重庆市副市长秦昌典,原重庆市经委主任王式惠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误,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19万美元,引起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。据此,有人建议刑法增加“决策失误罪”,制定“决策失误追究法”。

但有人认为,如果要追究决策失误,就会“谁积极工作,谁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,而不干工作则平安无事。这样会打击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。”

我们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,我们积极工作的目的是一切为了人民的整体与长远的利益,就是要全心全意对为人民服务。

纵观许多“决策失误”现象,不外是两种情况:一是决策者收受了别人的贿赂与回扣,干出了种种损害国家与集体的利益的事情,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害。不少“豆腐渣”工程中所揭示出来的所谓“失误”大都与腐败有关;二是决策者对要进行决策的事物的内在客观规律没有充分的认识,既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,也没有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,盲目决策,尽管表现上十分卖力气,但结果决策失误,致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。

什么叫做积极履行职责?笔者以为一方面决策者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,吃透其精神实质,这是“积极履行职责”所必须的先决条件之一;另一方面,对所要决策的对象及问题,首先要开展调查研究,走群众路线,虚心请教一些专家学者和知情人士,对所要决策的对象及问题的方方面面,要有一个透彻的了解,在认识上达到主观与客观一致性,在权衡了利害得失之后,方可初步作出决策。在通过这一决策时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,即使是正确的决策,在实施的过程中的每一阶段的要求、部署也都要做到周密,预计并防止其副作用的发生,并将这一决策向上级请示报告获得认可与批准。

对于那些盲目地、主观地违反客观规律和违反人民意志的决策的“积极履行职责”,这就是一种蓄意的积极犯罪行为,对这种“工作积极性”必须加以制止和打击。

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者,必须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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